2010年8月6日—9日,中国残联在满洲里市召开部分地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会议,内蒙古、河北、江苏、安徽、陕西等地方残联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先后听取与会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起草了《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的参考文本,供各地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参考。
中国残联维权部薄绍晔主任在讲话中指出,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是国家《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促进地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通过多种形式对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省残联积极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浙江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目前各地的修改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在修改工作中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建议中国残联能够在具体修改内容上加强指导。这次会议起草的地方实施办法参考文本,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后的原则精神,在吸取各地修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基础上,与部分省共同研究讨论形成的;也是指导地方修法工作一次有益的尝试,相信对各地的实施办法修改工作能够有所帮助。薄主任对各地的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修法工作的重视,主动与省立法机构沟通、与相关部门协调,积极推进修法工作进程,早日完成修法工作任务;二是要认真研究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了解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掌握残疾人的真实需求,为实施办法的修改奠定扎实基础。三是实施办法的修改要坚持“三个务必”:务必结合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精神,务必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务必解决残疾人真正关心的问题。只有结合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精神,才能认真贯彻中央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通过地方立法促进两个体系建设;只有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才能提高实施办法的立法质量,依法推进本省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只有解决残疾人真正关心的问题,才能实现修改实施办法的根本目的,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