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保障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鲁残联发〔2010〕2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低保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文件指出,凡具有我省常驻户口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携带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通过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等程序申请补贴。
文件明确,实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列入预算。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对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低保重度残疾人给予一定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确定补贴对象,依照规定的程序将补贴发放到人,切实做好补贴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文件强调,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非法占有补助资金,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残联教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