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规范我市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我市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低保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商河县按照省财政直管县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待遇。

第五条  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二章  登记、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登记、初审。村民(社区)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在村委会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济南市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济南市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  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建立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由专人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实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担;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按照市与区4:6比例负担;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按照市与县(市)区2:8比例负担(商河县按照省财政直管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参照民政部门低保发放渠道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残联、市民政、市财政部门负责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花名册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济南大局出发,认真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补贴金额、扩大发放范围,并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4年1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济残联【2010】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