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济发[2009]14号),着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及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鲁残联发[2009]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2003年,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推广了我市“一个理念,两个整合”的基层(社区)残疾人工作模式。近年来,由于受到地方经济条件制约和工作开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较薄弱,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仍不健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仍有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为使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当前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一专两员”(“一专”即残疾人专职干事,“两员”即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员和康复服务员)、村(社区)专职委员队伍为重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三)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在县(市)区残联已全部计划单列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县(市)区残疾人专门协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确保其必要的活动经费。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党委任命,形成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领导下的“一专两员”组织结构。村(社区)要成立残疾人协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等3-5人组成,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要求,在残疾职工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县级残联应配备残疾人干部。“一专两员”、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专两员”的招聘、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一专两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残联[2008]20号)和《关于印发〈济南市“一专两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残联[2008]21号),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实名制管理方式。村(社区)专职委员的招聘、管理、考核、补贴由县级残联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办法。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优先从“一专两员”、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工作人员。

(六)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根据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残联[2010]12号)精神,将“一专两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乡镇(街道)“一专两员”和村(社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地就近面向社会选拔优秀残疾人。

1、市内五区、高新区所有乡镇(街道)及全市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的“一专两员”全部设专职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2、其他乡镇(街道)的专职干事设专职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就业(扶贫)服务员和康复服务员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可专职也可兼职。

3、村(社区)专职委员由优秀残疾人担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村委委员、计生员等兼任,专职委员的配备年底前要达到90%以上。

(七)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要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残联工作经费、“一专两员”、专职委员的岗位补贴(或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一专两员”、专职委员享有低保补助的,可同时领取岗位补贴和误工补贴。“一专两员”的工作经费(补贴)遵循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承担。

1、全市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一专两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并按实际发放的岗位补贴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岗位补贴低于缴费下限的,按缴费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拨付办公经费。由市级负担。

2、市内五区、高新区非全市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一专两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并按实际发放的岗位补贴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岗位补贴低于缴费下限的,按缴费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拨付办公经费。市、区两级按4:6比例负担。

3、县(市)和长清区非全市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专职干事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并按实际发放的岗位补贴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岗位补贴低于缴费下限的,按缴费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县(市)区两级按4:6比例负担。

4、专职委员的补贴由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以误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确定补贴标准。

(八)切实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一专两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残联[2008]20号)精神,采取“三级管理、两级培训”工作机制,加强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一专两员”队伍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鼓励“一专两员”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参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济人字[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竞聘,被聘用的社会工作师补贴上浮20%;助理社会工作师补贴上浮10%。上浮部分拨付比例和渠道不变(高级社会工作师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未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一专两员”,必须经过市或县(市)区级残联的业务培训与考试,取得市残联统一核发的《“一专两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该证由市或县(市)区级残联每年审核一次。

四、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

(九)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一专两员”、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